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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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产业政策 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公告 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深圳出台国内首部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1. 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一)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到期后延期问题。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四)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六)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各地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含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七)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八)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本文件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九)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各地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 (十一)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研究制定传统经典车辆认定条件,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银保监会、能源局 2022年7月5日 原文链接: http://www.caam.org.cn/chn/9/cate_97/con_5236009.html 中伦文德短评: 在国内疫情逐步减缓,有序复产复工的情况下出台本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消费信心及汽车行业的恢复预期。该通知聚焦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活跃二手车市场、促进汽车更新消费、支持汽车平行进口、优化汽车使用环境、丰富汽车金融服务等,并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到期后延期问题。 《通知》明确要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提出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并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 另外,北京、上海、深圳等多地出台了促进汽车消费的具体补贴措施。 2. 2021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公告 2022年第15号 跟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3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予以公告。 2021年度,中国境内129家乘用车企业共生产/进口乘用车2064.82万辆(含新能源乘用车,不含出口乘用车,下同),行业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533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WLTC工况)为5.10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1593.99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563.25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679.10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为79.79万分。 其中,108家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累计生产乘用车1975.52万辆,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514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WLTC工况)为4.99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1593.38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481.58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677.74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73.31万分。21家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进口乘用车89.30万辆,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969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WLTC工况)为7.81升/100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0.61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81.67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1.36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6.49万分。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www.caam.org.cn/chn/9/cate_95/con_5236004.html 延伸报道: 近日,工信部联合四部门公布了2021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双积分”)情况。具体来看,特斯拉上海、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江淮汽车分别以140.16万分、95.17万分、70.38万分、44.87万分、39.7万分,位列可交易新能源汽车积分榜前五。而在造车新势力中,小鹏、哪吒、威马、理想、零跑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分别为36.09万分、20.84万分、15.93万分、14.35万分、8.26万分,都有着不错的表现。 在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前十阵营中,合资车企成了主角:东风有限(含日产、启辰、英菲尼迪)、广汽本田、上汽通用、东风本田、奇瑞汽车分别以-10.26万分、-7.48万分、-6.58万分、-5.29万分、-4.46万分位列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前五的位置。 当然,以上提到的这几家,除了新能源积分是负的以外,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也为负的,如东风有限、广汽本田、上汽通用这几家公司,在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以及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榜单上,都位列前五。 在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上,宝马中国、奔驰中国、捷豹路虎、大众中国、福特汽车五家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也都为负的,分别为-29.99万分、-15.64万分、-12.2万分、-3.49万分、-2.13万分。 2021年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达标企业为65家,不达标企业为64家,达标率首次超过50%,相比2020年的44家达标以及93家不达标企业的情况来说有了较大的改善。 根据中汽协的预测,今年的双积分交易价格相比于2021年的2500元,在今年年初已下调至500-800元,而随着正积分车企越来越多,预计双积分交易价格还会持续降低。不过对于比亚迪与特斯拉两位积分大户来说,在双积分交易上,仍能够收获高达几十亿的纯利润。 中伦文德短评: “汽车双积分”制度实施以来,国内自主品牌车企在新能源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积分交易机制也为国内外新能源车企带来汽车销售之外的、新的收入渠道,也迫使部分以燃油车制造销售为主的国内外车企开始调整战略方向,重视新能源领域。日前,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更新了积分的计算方法和考核比例,进一步下调新能源车单台可获得积分,同时设置了积分池制度来调节积分市场供需,从而保障积分供需基本平衡,稳定企业预期。此举可解读为国家进一步加强引导车企新能源化,通过规范积分交易机制,倒逼车企加快向新能源的转型。我们将持续关注新的积分规则的进展。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告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快复产稳产,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22年底前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便企服务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事项实施容缺受理、先办后补 车辆生产企业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产品以及已《公告》产品申报变更扩展时,可暂不报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企业应当确保申报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有关技术要求,自行进行相关安全、环保性能测试验证,提交测试验证结果和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容缺办理的产品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交合格检验报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申报撤销《公告》并按承诺承担有关责任。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系统”在线提交。 二、增加《公告》发布频次 对申报产品分类开展技术审查,提升审核资源配置,提高审查效率,在每月正常发布一批《公告》基础上,每两个月增发一批《公告》。 三、简化零部件产品检验视同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变更或增加零部件供应商,简化相关零部件检验视同要求。对同一企业不同生产地或同一集团下属各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相同图样、技术条件和生产工艺生产的零部件,可以互相视同,不再要求单独进行零部件产品准入检验。企业应当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切实保障零部件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一致性。 四、有条件允许同一集团内不同企业生产 对所在区域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车辆生产企业,可申请由同一集团公司内通过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受影响的车辆产品。申请企业需提交经集团公司同意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理由、生产方案、生产时限等),在明确双方责任、确保车辆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一致性符合要求的条件下,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进行生产。 五、延长企业准入事项整改期限 对于生产企业准入现场审查中不通过、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可在原三个月整改期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三个月。 上述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12月31日截止。 特此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6月1日 原文链接: http://www.caam.org.cn/chn/9/cate_95/con_5235847.html 中伦文德短评: 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的有关规定,工信部定期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通告主要涉及检验报告容缺办理、简化零部件检验、集团内“代工”、延长企业准入事项整改期限等具体举措,旨在简化各车企在疫情期间的产品准入手续流程,有效缓解车企经营压力。但是“容缺”、“简化”并不等于“免除”,“代工”、“简化”仍应保证汽车产品的质量。从通知的内容来看,各项措施是临时性的,时效截至本年度年底。 4. 深圳出台国内首部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 据“深圳发布”公众号,深圳新兴领域的突破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明确规定列入产业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中,无人驾驶可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在车辆准入方面,《条例》要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深圳市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同时,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参考国际先进标准,组织智能网联汽车和相关行业的企业、机构,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相关团体标准。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未列入相关产品目录的,不得在深圳市销售、登记。《条例》还将智能网联汽车划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为避免对当前道路通行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消除社会各界的担忧,《条例》作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提示规则,要求汽车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开启指示灯向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 其次,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的接管义务,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应当响应接管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同时,强化售后服务责任,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建立健全产品售后服务机制,在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 在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方面,《条例》规定,在有驾驶人的情况下,可参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为加强数据保护,《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网易 2022-7-11 原文链接: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C02EAQ30514R9NP.html 中伦文德短评: 该条例是国内首部有关道路机动车自动驾驶的法规,为自动驾驶车辆上路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其示范及验证性质较为鲜明。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适当路段、区域、时段,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时段,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可见深圳市在对具体开放区域仍持谨慎态度。另外,该条例也提及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但是未具体规定自动行使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和处理的边界和范围。而完全自动行使的机动车势必通过车载雷达、摄像头等实时采集周边环境信息,并通过中央处理器作出车辆行使的每一个指令,其中必然会采集大量车内外信息。如何对接国家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8月16日发布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之要求,有待进一步观察。另外,条例也对部分自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作出了责任判定原则。如:第五十一条,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在实际道路运行过程当中如何适用和解释该等规定,还需通过实践验证和调整。 5.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出租车)管理,规范车辆技术标准,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21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电子邮件:hzchuzuche@163.com; 联系电话:0571-85458877、19106797695(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三、提示 因后续可能涉及网约出租车车辆技术标准相关政策调整,特提示网约出租车经营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置车辆时慎重考虑经营风险。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出租车)管理,规范车辆技术标准,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网约出租车车辆技术标准明确如下: 一、申请用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须为出厂新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新能源汽车还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 (三)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行李箱容积不小于上一篇:【喜讯】本所执行主任付春法律师被聘为...下一篇:本所刘传亨律师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