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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丨政府法治信息动态(2022年6月27日)

更新时间:2022-06-29 点击数:1189

资讯丨政府法治信息动态(2022年6月27日)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2022-06-27 20:43 发表于北京



政府法治信息动态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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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治信息动态》由娄耀雄律师、武坚律师团队摘录汇编。


一、 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

我国将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时建议 建立完善反垄断举报受理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1.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23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主动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趋势,充分释放数字化发展红利,全面开创数字政府建设新局面作出部署。

《指导意见》提出两阶段工作目标,到2025年,与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数字政府顶层设计更加完善、统筹协调机制更加健全,政府履职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取得重要进展,数字政府建设在服务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到2035年,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数字政府体系框架更加成熟完备,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平普惠的数字政府基本建成,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明确了数字政府建设的七方面重点任务。一、在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方面,通过全面推进政府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强化经济运行大数据监测分析,大力推行智慧监管,积极推动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持续优化利企便民数字化服务,强化生态环境动态感知和立体防控,加快推进数字机关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平台智能集约发展,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提升政府履职效能。二、在构建数字政府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方面,强化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制度要求,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提高自主可控水平,筑牢数字政府建设安全防线。三、在构建科学规范的数字政府建设制度规则体系方面,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数字政府建设管理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健全标准规范,开展试点示范,保障数字政府建设和运行整体协同、智能高效、平稳有序。四、在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方面,创新数据管理机制,深化数据高效共享,促进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五、在构建智能集约的平台支撑体系方面,整合构建结构合理、智能集约的平台支撑体系,强化政务云平台、网络平台及重点共性应用支撑能力,全面夯实数字政府建设根基。六、在以数字政府建设全面引领驱动数字化发展方面,通过持续增强数字政府效能,更好激发数字经济活力,优化数字社会环境,营造良好数字生态。七、在加强党对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方面,加强党中央对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推进机制,提升数字素养,强化考核评估,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数字政府建设的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确保数字政府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提出,成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的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数字政府建设,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具体负责组织推进落实。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协调机制,保障数字政府建设有序推进。

 

原文链接:

http://www.news.cn/politics/2022-06/23/c_1128769841.htm

 

2.我国将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发布时间:2022-06-23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记者王琳琳)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20个左右的城市(地区)完成建设工作,经评估认定为示范区,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示范区建设的重点任务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区域内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和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

通知提出,示范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在示范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科学合理,知识产权保护生态良好,法治化水平较高,全链条保护运行顺畅,体制机制改革成效明显,公共服务效能不断提升,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能力进一步提升,国家安全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示范区的申报、遴选、管理和验收评审等工作,择优选定若干城市(地区)开展示范区建设,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通过验收评审的,认定为示范区,示范有效期为3年。

 

原文链接:

http://www.news.cn/politics/2022-06/23/c_1128769189.htm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中国政府网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深入开展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国务院决定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协调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研究解决药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推进重点工作;督促检查药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办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重大案件处置工作;总结、推广药品安全工作经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药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组织对地方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成果宣传;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徐景和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6/24/content_5697494.ht

 

4.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时建议 建立完善反垄断举报受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法治日报

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正草案二审稿突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明确了反垄断法的执法主体,细化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适用规则,补充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容,重点更突出,内容更全面,表述更严谨,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强,建议修改完善后审议通过。

扩大反垄断执法国际影响。“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反垄断主管部门都商签了双边交流合作备忘录,并开展了大量的对外交流活动。”陈福利委员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国家支持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为加强反垄断执法效果的正面引导,不断提升我国反垄断执法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他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发布有关反垄断执法报告”。修正草案二审稿第四条中规定,“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陈福利建议再加上“国际化”这一表述,因为反垄断法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对于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对外开放意义重大。

明确案件线索举报渠道。修正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但对发现垄断案件后向哪里举报,反垄断举报如何受理等没有作出进一步规范。殷方龙委员建议,建立完善反垄断举报受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反垄断案件线索举报的渠道、程序、立案标准等,建立案件受理专线和机构,以提高反垄断案件处理的可操作性。修正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五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李锐委员认为,此条规定将经营者和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同时作为约谈对象,但两类主体性质不同,经营者是监管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监管者,建议进一步斟酌。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约谈,是同级执法机构约谈还是上一级执法机构约谈,仍需要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完善集中审查中止制度。修正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江小涓委员认为,经营者集中分类审查是反垄断法中很正常的做法,但建议对“分级”审查再作斟酌,因为分级审查会使地区出于自身的某些考虑,出现一些不合理的监管行为。建议把“分级”改为“授权”,可以指定某个地方去审,而不是某个省有权力审查和当地经营者集中相关的案件。罗保铭委员建议,可以明确中止的最长期限、允许中止的次数以及逾期中止情形未消除的后果,这样既可以激励当事人尽快提交材料,尽量协助配合执法机构查清情况,避免审查长期拖延,造成各方面的损失,也有利于节约审查机构的执法成本。

明确处罚基数相关规定。修正草案二审稿中的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吕薇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处罚基数的规定。杜黎明委员也关注到了处罚金额的问题,他指出,修正草案二审稿第六十二条规定,“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则没有完全考虑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这种情形如何处罚,建议这两条与第六十二条作类似的规定。

 

原文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overnment/content/2022-06/24/content_8739123.htm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中国人大网

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黑土地保护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黑土地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明确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黑土地保护国际合作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支持开展黑土地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保护黑土地不仅要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和化学农药使用,还要科学减少除草剂使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内容。四、根据一些常委委员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规定四省区人民政府的黑土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生态保护和黑土地周边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生态环境。五、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规定,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保险业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内容。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8月1日。

 

原文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6/b0bbd512a8a14f4a823ab1d3bce41b30.shtml


二、 政府法治建设热点动态

八部门:确保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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